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80號聲請人 周秉樺 代理人 劉文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等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17,800元(計算式:1353土地面積88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7100元+建物現值9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其上同地段62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