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5號債權人 呂芳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閻建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按每萬元每月利息新臺幣300元」計算利
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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