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信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琦 被告 蕭簡秀球 訴訟代理人 蕭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瓊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信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琦 被告 蕭簡秀球 訴訟代理人 蕭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