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一段152號2樓建物,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及上開建物所坐落地號平田段100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到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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