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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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30號聲請人 李鴻禧 即財團法人凱達格蘭基金會之董事相對人財團法人凱達格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凱達格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凱達格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凱達格蘭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經民國108年7月29日第7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8、10條,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並經內政部同意備查,有該局108年9月2日台內民字第1080223840號函在卷可稽。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第8、10條,均屬管理方法及組織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