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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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務人 蔡孟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叁仟零壹拾伍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 蔡孟珈 、 蔡承恩 業經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288號准許拋棄繼承,故債權人對蔡孟珈、蔡承恩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