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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