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幗儀 訴訟代理人 曾永傑 被告臺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被告 謝發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王唯怡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