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上訴人 吳慧華

訴訟代理人 許芳智

許邇瀚

被上訴人白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琬玉

訴訟代理人 張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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