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請人星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1

羅育勝羅時明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500,000元

52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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