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74號原告京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667,430元,較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1,021,216元(計算式:①569地號土地:土地面積6,26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6,500元×被告持分34/10000=564,116元;②1583建號建物課稅現值457,100元,①+②=1,021,216元)為高,應以較低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1,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