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399號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易穎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㈡ 楊月鳳 之繼承系統表。
㈢楊月鳳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