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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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百宏選任辯護人邱佩芳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百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1月30日宣判。惟被告之辯護人表示其與告訴人仍持續商談調解事宜,則本件如仍依原定期日宣判,本院將無從一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是否達成調解,對於被告之刑事責任有實質重大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之和解情形,且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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