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 陳柏齡 前原告與被告時報周刊 樓蘭星座 專家、 謝宜芬 Janet、 郭靜純王中和薇薇安 、星星 王子陶晶瑩 、華視新聞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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