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張瓊華
周愛珠 被告 林永隆 上列被告林永隆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6號),經原告張瓊華(112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周愛珠(112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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