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370號債權人 顏孝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奕鴻 (原名: 陳世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奕鴻(原名:陳世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贈與…等等皆有可能,僅有匯款單,尚不足為證,仍應提出其他足資認定之補強債權證明文件。2、電話錄音究與何人通話,無從確認,縱系與債務人對話,惟電話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三、催告函及回執(僅能證明有「催告」之事實,無從據以推認有借款之合意及金錢之交付,尚難採認)。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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