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刑補字第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決定書106年度刑補字第1號聲請人 謝中煌 上列聲請人因違警罰法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又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管轄機關、年、月、日,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甲○○雖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惟未附具請求任何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本院發函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函業於106年11月23日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猶未向本院補正任何裁判書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本院於106年12月26日進行調查時,聲請人亦表示沒有任何資料可以提出,亦有訊問筆錄1份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上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決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