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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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蘇仲洺 被告 許松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3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3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