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黃女容
洪艷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3月25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800154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女容、洪艷馨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女容、洪艷馨,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2月23日9時1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道0段00號(凱悅KTV)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加暴行於 魏伯翰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黃女容、洪艷馨於於上揭時、地,因酒後有發生口
角及肢體衝突,致被移送人黃女容鼻梁處受傷流血等情,此
業據被移送人黃女容(本院卷第8頁第19行)、洪艷馨(本
院卷第11頁第26行)於警詢時供述及互相指認在卷,此有查
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1份(本院卷第6頁)、指認紀錄表
2份(本院卷第13至第18頁行)、現場錄影監視擷圖6幀(本
院卷第20頁至第22頁)等件附卷可參,足認被移送人黃女容
、洪艷馨間於上揭時、地,確有確有參與互相鬥毆之事實。
㈡按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核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
象,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
影響社會安寧秩序。又行為人互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
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
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有司法院81年3月
18日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本件被移
送人黃女容、洪艷馨,於上揭時、地,因互相鬥毆行為後,
致被移送人黃女容受有傷害,惟被移送人黃女容於警詢時陳
明不提告訴,依上揭說明,本件被移送人黃女容、洪艷馨之
互相鬥毆行為,顯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已造成相當程度之
妨害,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論處。
三、本院審酌本件被移送人黃女容、洪艷馨等人違反本法之動機
、行為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之危害、復衡以被
移送人等人之經濟、年齡、智識與教育程度,及違序後坦承
上情,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
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彥蓉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