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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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債務人 詹佩蟬 代理人 王子平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1.提出103年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提出自103年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3.說明債務人有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其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4.提出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林○○、林○○、林○○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及房租津貼之證明文件。
5.提出債務人前配偶 林宗成 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明其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許○○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6.應受扶養人林○○、林○○、林○○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7.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8.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