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61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於民國.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土製炸彈參拾貳顆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99年2月10日下午6時20分許,在台中市○區○○路182之1號,查獲被告甲○○(已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子彈1顆及土製炸彈32顆。查上揭扣案之槍彈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土製炸彈32顆,係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扣案之子彈1顆,已因鑑定試射用罄,失其違禁性,檢察官聲請併予宣告沒收,尚有未當,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