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3394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339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39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397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39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39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40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40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40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403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40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40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40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407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40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40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3410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3411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請求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附表各編號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
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提起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又當事人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意旨參照)。另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及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7號解釋、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裁判意旨參照)。
聲請人對於附表「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所示之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下合稱原確定裁定),聲請意旨均略以:伊係請求精神補償費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再審相對人並未異議,應視為同意,原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判決不備理由,故難謂無勝訴之望。又原確定裁定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並聲明:㈠廢棄原確定裁定。㈡請求因不當之裁定,應給與精神補償費80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7年3月7日「終止」租約之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等語。
經查,再審聲請人雖據指稱原確定裁定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云云,然依聲請人聲請意旨僅泛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之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等情,揆諸首揭說明,自難認聲請人已就原確定裁定依法表明聲請再審之理由。
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劉娟呈
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
編號聲請再審案號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1111年度聲再字第3394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18號2111年度聲再字第3395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19號3111年度聲再字第3396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20號4111年度聲再字第3397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21號5111年度聲再字第3398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22號6111年度聲再字第3399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23號7111年度聲再字第3400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24號8111年度聲再字第3401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25號9111年度聲再字第3402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26號10111年度聲再字第3403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27號11111年度聲再字第3404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28號12111年度聲再字第3405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29號13111年度聲再字第3406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30號14111年度聲再字第3407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31號15111年度聲再字第3408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32號16111年度聲再字第3409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33號17111年度聲再字第3410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34號18111年度聲再字第3411號111年4月28日111年度救字第5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