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許秋雪許志郎 之繼承人債務人 盧許桂花 即許志郎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清忠 即許志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許秋雪、盧許桂花、許清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志郎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志郎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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