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12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債務人 張篤翔張明弘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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