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 郭金石 被上訴人 林朝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盧玉潤
法官彭洪英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 郭金石 被上訴人 林朝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盧玉潤
法官彭洪英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