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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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丙○○
乙○○○住同上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喜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五六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