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11號抗告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相對人宇太電器行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相對人益詮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中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