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7號原告 陳湘玲 被告 劉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11月24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至105年12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饒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