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64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桂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
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原契約為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8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雙方約定於100年10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㈢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4月9日後,即未再
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8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雙方約定於100年10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㈤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4月9日後,即未再
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㈥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兩份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暨帳務明細乙份。二、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兩份。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麗卿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06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桂瑛│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5%│││163546││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陳桂瑛│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8.88%│││239627││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桂瑛│自民國96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3546││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桂瑛│自民國96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9627││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