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送達代收人 陳月招 被告和煒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結 被告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煒國際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煒國際有限公司等四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柒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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