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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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77號聲請人 林翠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千士┌──────────────────────────────────────────────┐│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林翠嵐│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104年4月30日│51,500元│HD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