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本院判處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2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28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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