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受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鍾美娜即陳拔倫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 信託 受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64,832元。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千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四、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以上未滿5千萬元者,3,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同法第21條第1項)。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
二、聲請意旨:如附表所示之信託土地(下稱系爭信託財產)原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委託人所有,於民國94年間,由委託人將系爭信託財產辦理信託登記予第三人陳拔倫,由陳拔倫擔任信託受託人。惟陳拔倫已於96年6月11日死亡,陳拔倫之繼承人為配偶即相對人、子女即第三人 陳一禕 、 陳一儀 、 陳一銘 。聲請人多次聯繫相對人,然相對人均不願置理,而因委託人人數眾多、居住地分處南北協調不易,實難共同指定新受託人。第三人 簡伶容 對於系爭信託財產之事務多年來均居中協助調和處理,亦有意願擔任系爭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爰依信託法18條第項、第36條第1、3項、第45條第1、2項,聲請選任簡伶容為系爭信託財產之新受託人等語。
三、查,本件係聲請選任信託受託人事件,信託受託人之任務在於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法第1條),則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其聲請標的之價額應為如附表所示之信託土地之價額即18,964,83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64,832元,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3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信託土地委託人及其信託之權利範圍受託人信託土地之價額備註1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元) 許明石 、 許常吉 、 許仁貴 、江 許妙英 、黃 許桂英 、 許敏英 、 許堯欽 、 許凱舜 、 許紋慧 、 許齡方 、 江琇瑩 、 江秀慧 、 江秀卿 、 江如圭 、 江文霞 、 江文哲 、 黃靖雯 、 黃士銘 、 王為蒨 、 王為華 、 許文欽 、 許惠如 、 許知亮 、 許知陽 ,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160分之138(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陳倫18,026元(計算式:19×1,100×138/160=18,0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38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元)許明石、許常吉、許仁貴、 江許妙英 、 黃許桂英 、許敏英、許堯欽、許凱舜、許紋慧、許齡方、江琇瑩、江秀慧、江秀卿、江如圭、江文霞、江文哲、黃靖雯、黃士銘、王為蒨、王為華、許文欽、許惠如、許知亮、許知陽,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160分之138(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陳倫1,309,275元(計算式:1,380×1,100×138/160=1,309,275)3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18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元)許明石、許常吉、許仁貴、江許妙英、黃許桂英、許敏英、許堯欽、許凱舜、許紋慧、許齡方、江琇瑩、江秀慧、江秀卿、江如圭、江文霞、江文哲、黃靖雯、黃士銘、王為蒨、王為華、許文欽、許惠如、許知亮、許知陽,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160分之138(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陳倫1,128,064元(計算式:1,189×1,100×138/160=1,128,06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4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00.8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700元)許明石(16分之1)、許常吉(16分之1)、許仁貴(16分之1)、江許妙英(16分之1)、黃許桂英(16分之1)、許敏英(16分之1)、許堯欽(320分之1)、許凱舜(320分之1)、許紋慧(320分之1)、許齡方(320分之1)、江琇瑩(320分之1)、江秀慧(320分之1)、江秀卿(320分之1)、江如圭(320分之1)、江文霞(320分之1)、江文哲(320分之1)、黃靖雯(320分之1)、黃士銘(320分之1)、王為蒨(320分之1)、王為華(320分之1)、許文欽(320分之1)、許惠如(320分之1)、許知亮(320分之1)、許知陽(320分之1),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320分之138陳倫666,948元(計算式:200.85×7,700×138/320=666,94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14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8,700元)許明石(16分之1)、許常吉(16分之1)、許仁貴(16分之1)、江許妙英(16分之1)、黃許桂英(16分之1)、許敏英(16分之1)、許堯欽(320分之1)、許凱舜(320分之1)、許紋慧(320分之1)、許齡方(320分之1)、江琇瑩(320分之1)、江秀慧(320分之1)、江秀卿(320分之1)、江如圭(320分之1)、江文霞(320分之1)、江文哲(320分之1)、黃靖雯(320分之1)、黃士銘(320分之1)、王為蒨(320分之1)、王為華(320分之1)、許文欽(320分之1)、許惠如(320分之1)、許知亮(320分之1)、許知陽(320分之1),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320分之138陳倫14,134,391元(計算式:1,142×28,700×138/320=14,134,39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6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8.1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0元)許堯欽(20分之1)、許凱舜(20分之1)、許紋慧(20分之1)、許齡方(20分之1)、江琇瑩(20分之1)、江秀慧(20分之1)、江秀卿(20分之1)、江如圭(20分之1)、江文霞(20分之1)、江文哲(20分之1)、黃靖雯(20分之1)、黃士銘(20分之1)、王為蒨(20分之1)、王為華(20分之1)、許文欽(20分之1)、許惠如(20分之1)、許知亮(20分之1)、許知陽(20分之1),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20分之18陳倫1,708,128元(計算式:158.16×12,000×18/20=1,708,128)合計18,964,8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