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9號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訴字第479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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