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一號
原告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肆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歐樹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