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吳秀枝 被告 王子祥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66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許珮育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