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31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劉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肆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肆仟陸佰ꆼ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