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589號債權人 鄭水絹 即鈺豐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樺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聲請人即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公司章。
三、請提出樺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樺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承攬契約、驗收單、請款單、發票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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