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婚姻案件(98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簡源希
法官唐敏寶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