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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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2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3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