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4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戊○○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乙○○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己○○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丙○○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丁○○上訴人即反訴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