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秋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所載「107年12月22日」,應更正為「106年5月25日或同年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將「106年5月25日或同年月26日」誤載為「107年12月22日」,衡以該記載之日期晚於同編號判決日期欄所示日期,上開犯罪日期欄之記載顯係文字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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