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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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 朴小字 第77號

原告 陳俊傑

被告 陳劭華

白展嘉

紘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豪

訴訟代理人 洪姿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江芳耀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 朴小 字第 77 號裁定(113.08.30)[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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