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879號
原告 周慶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銀行間請求返還查扣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提出於合作金庫設立之存摺封面到院,另附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