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江西村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救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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