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簡明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3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