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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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83號聲請人千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玉┌─────────────────────────────────────────────┐│附表:96年度除字第8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凱祥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長安分行│95年7月31日│14,640元│CL0000000│││ 黃勝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