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停字第7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停字第77號聲請人得溢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貞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彭康凡法官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