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停字第7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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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77號

聲請人得溢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貞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彭康凡

法官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徐偉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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