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包吳愛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771元,及其中20,638元自民國11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包吳愛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10年10月5日止累計21,771元正未給付,其中20,638元為消費款;1,13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20,638元自民國11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