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27號聲請人 林淑貴 相對人 曾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文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正確住所地。
二、釋明票號796045、796047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系爭本票提示日為97年9月「31日」、97年11月「31日」,惟該月並無31日,聲請狀如有誤載,請儘速更正)。
三、相對人曾文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